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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鑒別危險廢物、廢棄?;芳盎砥涿夤芾硪?/p>
PART1 如何認識危險廢物廢物 根據《固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定義,固體廢物是指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
根據《固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廢物的形態包括固態、半固態、液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
7.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是不是意味著其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根據危險廢物的定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也屬于危險廢物?!秶椅kU廢物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均屬于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對于這些廢物,若不能通過工藝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則需進一步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1)復雜性。危險廢物產生源涵蓋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導致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其污染環境的過程可能會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方式而變得非常復雜。
(2)滯后性。危險廢物屬于固體廢物,尤其是以固態形式存在的有害物質向環境中的擴散速率相對比較緩慢,但一旦發生了環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會因為危險廢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
(3)不可恢復性。有些危險廢物若處理處置不當或發生環境污染后,治理難度大費用高或者現有技術無法治理,會導致生態恢復緩慢或者無法恢復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41-49)。
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900-003-04)。沾染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900-249-08)。沾染PCBs、PCTs和PBBs的廢棄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900-011-10)。
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和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納入電子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并非所有的電子廢物都屬于危險廢物,只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電子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如:廢棄的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
(1)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常見的有害垃圾包括廢燈管、廢油漆、殺蟲劑、廢棄化妝品、過期藥品、廢電池、廢燈泡、廢水銀溫度計等,有害垃圾需按照特殊正確的方法安全處理?!豆虖U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2)并非所有的有害垃圾都屬于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家庭源危險廢物未集中收集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按照各市、縣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體系進行分類收集,且運輸工具和暫存場所滿足分類收集體系要求的,從分類投放點收集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根據《固廢法》第二條規定,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其他廢物”中“900-047-49”廢物的有關規定,生產、研究、開發、教學、環境檢測(監測)活動中,化學和生物實驗室(不包含感染性醫學實驗室及醫療機構化驗室)產生的含氰、氟、重金屬無機廢液及無機廢液處理產生的殘渣、殘液,含礦物油、有機溶劑、甲醛有機廢液,廢酸、廢堿,具有危險特性的殘留樣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質的一次性實驗用品(不包括按實驗室管理要求進行清洗后的廢棄的燒杯、量器、漏斗等實驗室用品)、包裝物(不包括按實驗室管理要求進行清洗后的試劑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等。
PART2 危險廢物的鑒別
(1)依據法律規定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2)經判定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3)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以及《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 5085.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 5085.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 5085.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
(4)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固體廢物在屬性鑒別期間,可暫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的要求進行管理;固體廢物在鑒別后,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相應類別的管理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
(1)固體廢物與中間物料的區別: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中間物料符合以下兩類的,則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① 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② 不經過貯存或堆積過程,而在現場直接返回到原生產過程或返回其產生過程的物質。
(2)固體廢物與產品(副產品)的區別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產物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按照相應的產品管理:① 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② 符合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限值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③ 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
(3)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屬于固體廢物,包括以下種類:
① 產品加工和制造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殘余物質等;
② 在物質提取、提純、電解、電積、凈化、改性、表面處理以及其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在物質合成、裂解、分餾、蒸餾、溶解、沉淀以及其他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質;
③ 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開采、選礦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尾礦、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氣、地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鉆井泥漿、廢壓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腳和油田濺溢物等;
④ 火力發電廠鍋爐、其他工業和民用鍋爐、工業窯爐等熱能或燃燒設施中,燃料燃燒產生的燃煤爐渣等殘余物質;
⑤ 在設施設備維護和檢修過程中,從爐窯、反應釜、反應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設施設備中清理出的殘余物質和損毀物質;
⑥ 在物質破碎、粉碎、篩分、碾磨、切割、包裝等加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不能直接作為產品或原材料或作為現場返料的回收粉塵、粉末;
⑦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報廢料、殘余物質等建筑廢物;
⑧ 畜禽和水產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動物糞便、病害動物尸體等;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作物秸稈、植物枝葉等農業廢物;
⑨ 教學、科研、生產、醫療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尸體等實驗室廢棄物質;
⑩ 其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
(1)采集原則:確保采集的樣品具有充分代表性。
(2)采集的目的和要求:特征鑒別和分類、環境污染檢測、事故調查和應急監測、綜合利用或處置、環境影響評價、科學研究、法律調查和仲裁。
(3)采集前需要進行的背景調查和現場踏勘:產生單位、時間、形式和存儲方式;種類、形態、數量和特性;現場及周邊環境;固體廢物實驗的要求。
(4)采集程序:確定采樣方法;確定份樣量和份樣數;確定采樣點;準備采樣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質量控制措施;采樣;組成大樣(由一批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份樣或逐個經過粉粹和縮分后組成的樣品)或小樣(由一批中的二個或兩個以上的份樣或逐個經過粉碎和縮分后組成的樣品)。
(5)需記錄的內容:采樣點、采樣法、采樣人、采樣日期、樣品名稱、來源、數量、性狀、包裝、貯存、位置、編號、份樣量和份樣數。
樣品采集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要求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物料越不均勻,份樣數應越多;
(2)對采樣的準確度要求越高,份樣數應越多;
(3)物料的顆粒度越大,越不均勻,份樣數應越多。
(1)氟化物:離子選擇電機法(GB/T 15555.11)
(2)腐蝕性:玻璃電極法(GB/T 15555.12)
(3)總磷:偏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712)(4)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HJ702)
(5)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HJ 702)
(6)六價鉻: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硫酸亞鐵銨滴定法(GB/T 15555.7)、堿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
(7)總鉻: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直接吸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硫酸亞鐵銨滴定法(GB/T 15555.8)、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
(8)銅鋅鉛鎘: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鉛和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鉛、鋅和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鎳和銅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9)鎳: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鎳和銅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10)金屬元素:22種金屬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HJ 781)、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766)
(11)有機磷農藥:氣相色譜法(HJ 768)
(12)有機質:灼燒減量法(HJ 761)
(13)揮發性有機物:頂空-氣相色譜法(HJ 760)、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3)
(14)揮發性鹵代烴: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14)、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13)
(15)酚類化合物:氣相色譜法(HJ 711)
(16)二噁英類: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77.3)
(1)《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應加控制的廢物類別;附件二:須加特別考慮的廢物類別);
(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3)《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7);
(5)《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
PART3 廢棄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1號,下同)第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現行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包含9大類2828個品種。
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貯存。
需要注意的是,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安全性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危險化學品所有者需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據實、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企業擬列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備案申請時,應組織核實,若備案內容涉及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要求企業提供已穩定化預處理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備案,并指導其規范處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條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PART4 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共32種/類,其中涉及的危險廢物豁免內容包括:
(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未經過集中收集的全部環節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按照各市、縣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體系進行分類收集,且運輸工具和暫存場所滿足分類收集體系要求的,從分類投放點收集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含19張)的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除外)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消毒和收集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轉運車輛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GB19217)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處置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3)感染性廢物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4)損傷性廢物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5)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除外)按照《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照《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6)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收集并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中的運輸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進入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7)船舶含油污水及殘油經船上或港口配套設施預處理后產生的需通過船舶轉移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按照水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實施管理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8)廢鐵質油桶(不包括900-041-49類)封口處于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后用于金屬冶煉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9)金屬制品機械加工行業珩磨、研磨、打磨過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進行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含油金屬屑經壓榨、壓濾、過濾除油達到靜置無滴漏后打包壓塊用于金屬冶煉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0)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技術要求的高溫煤焦油作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高溫煤焦油作為粘合劑生產煤質活性炭、活性焦、碳塊襯層、自焙陰極、預焙陽極、石墨碳塊、石墨電極、電極糊、冷搗糊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中低溫煤焦油作為煤焦油加氫裝置原料生產煤基氫化油,且生產的煤基氫化油符合《煤基氫化油》(HG/T5146)技術要求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作為原料生產炭黑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1)采用破碎分選方式回收廢覆銅板、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經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且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3)醫療廢物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醫療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底渣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4)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產生的廢金屬用于金屬冶煉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5)生物制藥產生的培養基廢物經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產生的焚燒爐底渣、經水煤漿氣化爐協同處置產生的氣化爐渣、經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生物質發電焚燒爐協同處置以及培養基廢物專用焚燒爐焚燒處置產生的爐渣和飛灰焚燒處置或協同處置過程不混入其他危險廢物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6)含鉻皮革廢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邊、削勻過程產生的革屑和邊角料)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含鉻皮革廢碎料用于生產皮件、再生革或靜電植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7)鉻渣滿足《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301)要求用于燒結煉鐵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8)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19)采用氰化物進行黃金選礦過程中產生的氰化尾渣滿足《黃金行業氰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943)要求進入尾礦庫處置或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0)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作為生產原料綜合利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以下條件:廢酸中第一類污染物含量低于該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其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 GB5085.3 限值的1/10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1)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堿作為生產原料綜合利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以下條件:液態堿或固態堿按HJ/T 299 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類污染物含量低于該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其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2)鋁灰渣和二次鋁灰用于回收金屬鋁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3)仲鎢酸銨生產過程中堿分解產生的堿煮渣(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4)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未分類收集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5)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HW900-042-49類危險廢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固體廢物,以及事件現場遺留的其他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利用或處置的,利用或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6)歷史填埋場地清理,以及水體環境治理過程產生的需要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固體廢物按事發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事發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進行利用或處置的,利用或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染土壤按修復施工單位制定轉運計劃,依法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7)陰極射線管含鉛玻璃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28)廢棄電路板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29)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30)催化裂化廢催化劑采用密閉罐車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31)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凈化廢催化劑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32)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一家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可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